動火作業現場管控“六必須”
1.必須清理周邊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質,動火作業區域與其他區域必須進行有效防火分隔。
2.必須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,保障消防用水。
3.必須在現場設置警戒線或者安全标識。
4.必須保障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暢通。
5.必須避免與具有火災、爆炸風險的作業産生交叉。
6.必須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全過程監護。
動火作業“六要”“十不準”
六要:
1.動火證要經批準;
2.動火區要與生産系統隔絕;
3.動火作業要清洗,置換合格;
4.動火作業前要清除周邊易燃物;
5.要按時做動火分析;
6.動火作業要采取設置消防設施和安全監督。
十不準:
1.無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,不準焊割;
2.凡屬于一、二、三級動火範圍的焊割,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,不準焊割;
3.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,不準焊割;
4.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時,不準焊割;
5.各種裝過可燃氣體、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,在未經徹底清洗、排除危險性前,不準焊割;
6.可燃材料作保溫層、冷卻層、隔熱設備的部位,或火星能飛濺的地方,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,不準焊割;
7.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、容器,不準焊割;
8.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,在未作清理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之前,不準焊割;
9.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作業時,不準焊割;
10.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,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,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,不準焊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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